问答班主任 2013-11-14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该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属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是这样,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廖先生所在公司根本未与廖先生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廖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即将满5年,公司应按5个月双倍(即10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廖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一步说,假如该公司经与廖先生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公司也应向廖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是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应给廖先生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