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20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这样的劳动争议,在实务中,处理起来有点棘手。
一方面,就目前的立法体制来说,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公司是合法注销的,即可以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产期。
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这种情形下,公司只需要按照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可,不会有额外的赔偿。
但是很明显,这种后果,将会置员工于十分不利的处境,将会使员工及其家属很难以接受,并进而激化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从而产生劳动争议,甚至发生仲裁诉讼。无论是从公司或者员工的角度来看,这种结果都是两伤的。
另一方面,员工现在所提出的这种要求,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结合本案,在调解或仲裁时,应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其所主张的费用里,包含了三个阶段的费用,一个是孕期,孕期的工资待遇是必须在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的,如果没有提供劳动,是不能享有的;一个是产期,这块的费用,是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另一个是哺乳期,这一块的费用同孕期,也是属于提供劳动才能够享受的劳动报酬。
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之下,员工如果强行要求公司全部无条件支付这三块费用的话,在公司终止合法的前提下,是不妥的。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形除外。此类情形,如果处理起来,既合法,又不失人性化,一般情形之下,我们会建议企业协商的基础为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产假工资。在此基础上,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潜在劳动争议,成功的概率会比较大,而且员工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