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27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这是一个有关培训服务期问题的典型纠纷。
培训服务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方小姐进行了培训,方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0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方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方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方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方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方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0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0万元。因此,方小姐可以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故公司可以要求方小姐赔偿,但先前约定的条款明显过度,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培训的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