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28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侵权。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