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02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仅仅因林女士怀孕而将她赶走、劳务派遣公司想借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均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林女士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故意不为林女士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即使其没有进行任何工作,派遣公司也有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林女士可以通过举报维护自身权利。《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则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