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10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按新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先要分析龚某与企业是否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员工龚某在2011年4月之前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这次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者追索2年内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保护,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龚某主张2年内加班费将获支持;但超过2年的,由员工龚某负举证责任,如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全盘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规定执行。(因为,规定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
假设该龚某提出请求时还在职,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由企业负责举证;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由员工龚某负责举证;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只受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共60天的劳动报酬争议,同样由员工龚某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