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16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
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李女士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黄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