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18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廖女士有权要求其增加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表面看来廖女士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该规定针对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对违法的劳动合同则不得适用。而本案所涉试用期内容因违法而无效。
一方面,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鉴于廖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与之对应,对廖女士的试用期,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上为4个月、多出2个月的结果表明,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廖女士与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决定虽然当时系双方自愿,但同样对廖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廖女士完全有权反悔。
对类似本案所涉情形的处理,该法第93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对多出法定试用期限的2个月,必须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3400元/月)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