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20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外资企业向雷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因为外资企业与雷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公司。该派遣公司应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雷某劳动争议的内容会涉及到该外资企业,雷某也可以将该外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许多企业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单位员工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向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
为什么企业用工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呢?一方面是企业对专业化人才使用要求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灵活用工,节约劳动成本,例如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节约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成本、节约劳动争议成本等。这种用工方式虽然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能够灵活用工,实现劳动力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极易使劳动者权益"一脚踏空",使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发生困难。
为了解决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一规定,雷某可以将该派遣公司诉诸仲裁,同时由于该外资企业向雷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该外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雷某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