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雷大学毕业后以某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小雷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雷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11年10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在小雷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年10月,离职满一年了,小雷此前也遵守了协议的约定,于是其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其后小雷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2013年3月12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雷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小雷无奈,决定诉至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问答班主任 2013-12-23 09:30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