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花儿 2014-06-1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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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楼
本人认为有以下2种解决方式:第一种:
用单位规章制度考核此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的,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个要有有力证据。
第二种方式:协商解除,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比如:按员工入职时间1990年6月1日,解除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解除之前月平均薪酬3000元计算。
因为时间是跨了2008年1月1日新旧法之间的,这种是经济补偿方式要“分段计算”
1、以2008年年1月1以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算,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为12个月工资,即3000*12=36000元。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时间,按照1年1个月,不足1年的 6个月的按0.5个月,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的月数。即08年1月-14年6月共计6年6个月又15天,因此按照规定08年后的补偿金月数为7个月,基数为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7=21000元。
一共经济补偿金为36000+21000=57000元。
补充思考:
一、 关于经济补偿金还有几点注意的:
1、补偿金计算方式:新旧法的区别
1)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新法以后有6个月以内按0.5计算和6个月以上1个月计算区别
2) 新法前高新职工和普通职工都有12月限制,新法以后只有高新职工有12月限制,普通员工是没有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有区别
终止: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赔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以前的是不计算在内的,因为《劳动法》以及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都没有就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例如张三2008年1月1日以前在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有6年,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于张三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只有1年即1个月的工资;前6年481号文件规定没有经济补偿。
解除:2008年以前和以后都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只是需要分段计算而已。
三:补偿金基数都要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分段计算2008年前按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平均基数计算,2008年后按解除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我认为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梦中的樱花林 2014-06-16 15:34
@向阳花儿:请教一下“新法前高新职工和普通职工都有12月限制,新法以后只有高新职工有12月限制,普通员工是没有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 既然经济补偿金算月数都要分段计算 为啥补偿金基数都要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个不分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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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花儿 2014-07-24 15:36
@梦中的樱花林:我当时也有这个疑问,但后来确认基数只能要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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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bopeng 2016-05-04 17:53
@向阳花儿: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员工给予补偿金一年1个月,10年就10个月是吗?员工自己合同到期提出终止的,公司也要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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