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位老同志,因之前的业务关系被返聘到公司当厂务,因其一直声称他与总公司签定合同,因此在我们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他不签合同。后因工作的事情他不配合,部门主管说如果不愿意做可以写离职申请,因此他把公司的车辆钥匙及有关证件全部拿走,不直不上班。后在总公司协调下,因他未与他签订劳务合同,需给予他一定的补偿,他办了离职手续。
想请教以下几点:
1、本人拒不签订合同,是不是应是他个人行为,而不应与公司有关?
2、他不配合工作还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秩序,是否要给补偿?
漫步风中 2014-01-07 10:33 回复 赞(0) 6楼
第一,企业有跟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义务,如果员工拒绝签订,不能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依据(即使员工有书面说明也不行)。如果确实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的,那么应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让劳动关系存在,又不签订合同。
第二,员工个人不配合工作,干扰正常生产秩序,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让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依法解除劳务合同,公司不需要赔偿。
但是,这里有两个注意事项:
1. 员工的行为,要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间接的经济损失不算。
2. 如果是违反公司制度,有效的前提是证明员工已经知道你们公司制度的存在,并且已经签字确认。没有这个前提,也是无效的。
从现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优先的情况来看,你要证明员工有问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非常小,况且你们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这本身就是公司的严重过失。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协商,给予一定补偿,然后把离职手续办好,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