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fang 2014-01-14 13:32 回复 赞(0) 10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为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可以从这几条入手,看看这种人员能定义在其中哪一条或哪几条,据此来处理即可。我个人认为第二、三、六条都可以适用,就看人资如何处理了。
当然对于员工试用期的考核确实是个大问题,需要人力资源部花精力去观察和了解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