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员工刚怀孕,之后每天都至少迟到半小时,有时甚至中午才过来,也经常早退,隔几天就说去医院检查,跟她谈过,她就说坐车太挤怕影响胎儿。工作上也是得过且过,上班时间经常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因为业务不熟忽悠客户还被客户投诉,跟她谈过,她的心态就是反正公司现在不能炒她。。。不知道各位大侠对这种情况有什么看法呢?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清秋天使 2014-10-11 16:43 回复 赞(0) 25楼
1、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对于她迟到早退的情况进行处罚;2、对于其说请假检查的情况让其提供医院开据的检查单据或诊断证明,补假条,按相关规定处理,未能提供则按照事假处理扣除相应的缺勤工资;3、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对于她的行为进行记过处理,搜集其考勤信息,工作投诉文件证明其工作态度影响工作,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违背造成影响记过。4、根据其实际的工作情况对于她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进行权衡,如果工作量不大就沟通后,协议变更工作时间和相应的薪资状况,比如调整上下班的时间或者每月固定出勤那些天给予相应的薪资。减少其造成的恶劣影响。5、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她认识到现在公司是关照她采取的措施,同样会对其表现进行观察,如果她还是不改,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就将其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开除(前提是必须搜集相关有信服度的证据,当然这也是逼不得已最后的选择)。女性怀孕期间是敏感的公司可以给予关怀,但也要注意恩威并施,给予警告,好自为之。
远望角 2014-05-20 08:54 回复 赞(0) 18楼
:《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裁减人员的。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对怀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有营私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女职工,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法也不予保护,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还要看该女工有没有对公司造成事实上的严重损害,如果只是上述行为建议做好心理辅导和诫勉谈话阐明利害促其改善,但公司也要考虑女工孕期的特殊性,要照顾孕妇的生理反应对工作的客观影响,《妇女儿童权益保******》也有相关的规定,所以能照顾要照顾,可以给她更换合适的岗位。
qzuser222221 2014-05-20 08:43 回复 赞(0) 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