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员工2013-1-27日第一次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员工没有签字,但一直在公司上班。可否视为自动续签合同。
如果现在我公司要辞退该员工,会有什么纠纷和麻烦吗?
z1orz 2014-02-05 17:34 回复 赞(0) 3楼
确定是2013年1月27日?
你们工作太不小心了
不视为自动续签合同,而是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你们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立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还好这个员工没有在2014年1月27号之前提出要求,不然他不跟你签合同你除了双倍工资外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不过现在只用支付双倍工资了。他不签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视为自己不愿签合同。
用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买个教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