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02-11 08:06 回复 赞(0) 3楼
这个问题的要点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对此尚不明确的话,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经很明确了这类对象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所以不存在支付补偿金的问题。
第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为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并非解除,这点要明确。
131071719随遇而安 2014-02-11 09:21
微步 2014-02-10 19:50 回复 赞(0) 2楼
XX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合法?若XX公司的行为不合法,XX公司是否应当向A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或A女士可否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要求XX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问题补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终止与A女士的劳动合同后需要支持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么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女士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和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
另,在广东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该文件指导劳动仲裁委解决了两个问题:
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1号文”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参考和指导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倾向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阶段与在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因参考不同的审判标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在诉讼个案中,法院系统判决仍存在很大风险推翻1号文的解释。
以上是转载内容,以下为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法院倾向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1与达到法定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以采用的是逆向推定判定需要支付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期满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与达到法定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