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已结束。通过参加20130525-0526两天的相关法律培训,学到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同时通过复习劳动合同法,还发现了一些条款内容以前掌握的不够清晰,这次一并得到了明确。具体总结如下:
1、竞业限制赔偿金额度,法律是没有规定上限的,企业和员工个人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企业应当按月支付给员工,最长两年。补偿金基数为员工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20-60%(北京市执行的比例)。
2、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当员工工资基数大于等于社平工资3倍时,补偿最长是12个月;当员工工资基数小于社平工资3倍时,补偿年限按员工实际年资,没有12个月上限限制。(以前我理解成所有情形都有12个月的限制。)
3、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补偿金是合同到期终止,企业给员工的正常工龄补偿。而赔偿金是企业违法单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额度是补偿金的两倍。
4、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里的培训费包括:为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按老师的讲解:员工参加培训期间发放的培训津贴可以计入培训费的。
5、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区别:合同期劳动者离开没有违约责任;服务期劳动者离开是有违约责任的。(所以培训协议里约定的是服务期。)
6、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退休;员工死亡或宣告失踪符合条件;非全日制用工。
7、拖欠工资的法律裁定标准是滞后于应发薪日7日,即可认定为拖欠。拖欠工资或者补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结算不得超过15日。薪酬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9、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建议写明确的城市。
10、不建议企业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11、劳动派遣公司注册门槛提高:注册资金200万;增加了“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到人劳部门取得行政许可以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12、劳动派遣是用工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议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1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终止时不需要经济补偿;用工单位不需要给派遣员工上社保。
14、劳动派遣用工要同工同酬,要求“受同一个薪酬制度管理”。
正确的理解是:具体指岗位名称相同、岗位工作量大致相同、任职人素质能力接近、业绩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薪资相同。
同工同酬只要求薪资相同,用工单位提供岗位工作相关的福利即可。不要求提供与劳动用工完全一致的福利。
15、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者无工作期间,也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11楼 糖糖0718
感谢分享,受益匪浅!
10楼 绚彩涵
谢谢你的分享~~对我也很有帮助~~一起努力,加油~~
9楼 广东圆圆
学习了,对劳动法的了解又加深一层!谢谢分享呀!
8楼 jiejie0216
太感谢你了,通过阅读文章,要点很容易被掌握,学习了
7楼 平常心
谢谢分享
6楼 zhuyan1127
学习了!
5楼 傲雲天
用工单位不需要给派遣员工上社保。 我怎么觉得这句话有问题哈,劳务派遣机构给员工上社保,钱还不是用工单位出的?
偶尔清醒的糊涂虫
@qiushi:法律条文是规定派遣机构给上社保。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钱是用工单位出,也不应该在派遣协议里体现,也不应该由用工单位直接办理,否则区分不了派遣用工和劳动用工,以后还会给单位带来用工风险。
洁兰
@偶尔清醒的糊涂虫:如果派遣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或中断缴费,派遣员工到劳动局仲裁,那派遣员工是否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家呢?
偶尔清醒的糊涂虫
@洁兰:应该只告派遣单位。
4楼 huohuoabc
学习了,是针对北京么
偶尔清醒的糊涂虫
@huohuoabc: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是针对全国的,老师讲到针对北京的内容我都有做标注,只有第一条里有针对北京的,其他都是通用的。
3楼 刘伯涵
精华!
2楼 艾小可儿
修正案已经出来了吗
偶尔清醒的糊涂虫
@艾小可儿:2013.7.1执行。
1楼 panyanmusbox
1、还是觉得这样的学习方法比较好,容易抓住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