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发放在每个企业每个周期内都在发生,我们可以简单认为是把员工的钱给员工,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人数不断增多,工资的发放也必然的走向一个规范化、程序化的发放,如果我们企业认为自己是上帝,太过于随意的给员工发放工资也可能会造成一些法律上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案列从支付的形式、周期、方式和时间等方面将如何安全的发放工资做一个分析说明。
黄某于2008年4月进入某织带公司,作为一名卷带员工与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个人的产量进行计件工资核算,约定以出厂时的产量核算计件产量,同时万码系数为0.5元,后公司销量持续高涨,使得公司达到了一个黄金时期,但是进入2008年10月份,不断遭到外部客户退货,于是公司在没有咨询员工的意见下调整计件工资的核算方案,约定以出厂的产量减去退货产量作为个人的产量工资,同时还减低了万码系数的价格为0.45元;后黄某于因生病住院治疗15天,公司认为个人没有为公司产生任何价值所以不给与工资,同时由于外部市场严重恶化,内部生产的脱节致使无带子可卷,于是公司便安排黄某等对公司的里里外外进行清洁大扫除,但是在打扫清洁期间公司只为员工提供600元的基本工资,不再额外支付工资,黄某不服为此提起仲裁,经仲裁确定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计件核算方式以及计件系数不合法,要求公司补齐从2008年10月份应该按照原核算方式计算工资的差额,同时在病假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黄某;对于黄某打扫卫生的期间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70元/月)支付给黄某等人。
首先、因为公司将计件方案写入了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企业需要调整核算方式就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平等进行协商方可变更,单方变更为无效变更,所以仲裁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是病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一般是企业与劳动者先前约定好,因为各个地方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按照本案列中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可能涉及到了产假,也是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一般操作模式正常发放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
再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了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如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向劳动支付工资;如果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而且劳动者也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在我们的案列提到了仲裁,那么在诉讼期间的工资有谁支付了?一般情况如果是企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司法机构撤销,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
最后提示下我们在工资支付过程中的几个误区:误区一,笔者记得以前在老家的时候,在烟草局工作的亲戚,因为单位发不起工资工资就发香烟,现在这种现象可能还存在,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误区二,施行年薪制的员工是不是只要年度发一次工资就行了?不是,企业需每月向员工支付一定的保障员工正常生活的工资;误区三,企业约定每月某一日向员工支付工资,但是与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企业应该把握好时间,如可能遇到节假日企业应该提前支付员工工资;误区四,员工相互代签工资是否可以,原则不可以,否则企业很难保存证据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安全,但是目前很多企业采用银行转账,但是也需要留下本人签收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