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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全方位洞悉试用期 让你工作更有安全感

作者 gyh9981 更新于:2013-07-25 14:40 1534

 

       试用期维权,你知道多少?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本文将试用期相关的劳动知识进行网罗整合,结合丰富的案例以及得出的相关经验,将为您呈现更为全面的职场试用期,让您从一开始工作就成竹在胸,不再为试用期维权而烦恼!

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签订的却是一两年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立法的规定。

试用期不得反复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该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是禁止用人单位内部换岗后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考核一名职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考察期。这意味着职工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满后,换岗不能再约定试用期,更不能在新的所谓试用期内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单位已改正。

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员工在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实,用人单位在事实上雇用员工时就产生劳动关系,就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理。

       提醒:试用期最好签订合同,这是保障劳动者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当你维权的时候,这份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尤其提醒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一定要主动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为自己的劳动权益维权。

试用期不能以口头约定 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从劳动法规定看,约定试用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且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现实状况: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试用期内并非随时可以让员工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自己拥有了在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以任意解聘员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 你该拥有的权利 :

获得工资报酬权[详看案例]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享受社会保险权[详看案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拒绝为刘某缴纳社保,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刘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拒绝解约权[详看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试用期纠纷问题关键区

1、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要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中设置。

2、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违法吗?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附文中案例:

 

获得工资报酬权
【案例】小霞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因故从该公司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800元以及5月份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她的申诉请求。
【说法】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医药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3、4月的工资报酬;另外,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5月份的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权

【案例】农民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入职后,刘某向公司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支付原告刘某经济补偿金2000元。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拒绝为刘某缴纳社保,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刘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拒绝解约权

【案例】孙某应聘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5个月。但是,孙某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孙某愤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关于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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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fanny7388

10楼 fanny7388

梳理得很细致全部哦,谢谢分享!

2013-08-31 09:07:17 回复 赞(0)
不停的行者

9楼 不停的行者

学习了,但是在现实中,劳动者对于公司来说是弱者啊!要想干,就得听公司的,不然就走人!

2013-07-31 09:53:24 回复 赞(0)
落风山脉

8楼 落风山脉

有条款有案例,学习了

2013-07-28 15:55:03 回复 赞(0)
wuqg62

7楼 wuqg62

精彩!学习了

2013-07-26 16:45:51 回复 赞(0)
唐吉可德小驴

6楼 唐吉可德小驴

实用

2013-07-26 11:03:37 回复 赞(0)
fanny7388

5楼 fanny7388

感谢分享!

2013-07-26 08:40:29 回复 赞(0)
丢丢小气

4楼 丢丢小气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3-07-26 08:34:33 回复 赞(0)
静静优美

3楼 静静优美

讲的很明白,学习到了关于劳动者权益的知识

2013-07-25 20:36:00 回复 赞(0)
柠檬柚子茶

2楼 柠檬柚子茶

学到了

2013-07-25 15:35:22 回复 赞(0)
自然人

1楼 自然人

很清晰

2013-07-25 11:13:30 回复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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