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以前踢球,右后卫。但是习惯满场跑。所以,位置感极差。工作以后,工作内容也特别杂。格格今天给我灵感,想做一些无主题分享,因为总有一些不是HR的业务领域,却是不得不了解的东西。本都是些不足为外人道的常识,偶有亮点,也不过只是像我作为一个右后卫进球了而已。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实用性);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根据这一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例如:
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商业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以保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产供销的方方面面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与员工相关的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款
我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出台不少的法律规定,其中与员工息息相关的主要有: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权利人的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起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企业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四、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
1.《公司法》第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想竞争的业务。
4.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单位为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楼 可乐煮泡面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月夜捕手
@可乐煮泡面:据我所知,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出台。只能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双方约定。如果标准畸低,则可以由法院审查认定约定无效。
可乐煮泡面
@月夜捕手:谢谢。
10楼 775779715
竟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
9楼 心语新愿
专业出身就是不一样,系统而全面,崇敬!作为教科书收藏了
8楼 陈某雨
法律专业出身,神级人物,膜拜,收藏
7楼 文硕馨予
捕手威武
6楼 无群格格乌
这是系列之一?
月夜捕手
@6群格格乌:这是骨头部门,还没有上肉。请耐心等待。
月夜捕手
@月夜捕手:骨头部分
5楼 vickyzlj
商业秘密这一块,颇为头疼~~~
月夜捕手
@vickyzlj:会再写一篇,分析性质的,这一篇主要是罗列。
4楼 东生
点错了!点成加油了!……o(︶︿︶)o唉……
vickyzlj
@东生:白哥竟然有这般的萌表情~@^_^@~
3楼 东生
晚了!下手晚了!
月夜捕手
@东生:有支持不怕晚。谢谢白哥。
2楼 和雅小筑
谢谢分享,终于搞清了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
月夜捕手
@和雅小筑:这都是我们经常会遇见的一些问题。感谢你的关注。
1楼 缘如影
这是一场法律普及课啊,果断抢沙发并收藏。
月夜捕手
@缘如影:你抢的真及时。
缘如影
@月夜捕手:其实我昨晚就想抢的,O(∩_∩)O。但是昨天太累了,困顿,就等到早上来,结果发现沙发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