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王某通过校园招聘双选会,签约广州某公司,并签订三方协议。王某毕业后到公司报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告知王某,公司规定社保在员工转正后当月购买。研发部加班比较普遍,没有加班工资。应届生多工作,能力才能够提升的更快。王某考虑到应届生找工作也不容易,于是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平时每天都要加班2个小时,节假日也经常到出差加班做项目。王某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于是离职。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社保不缴交,研发部没有加班工资,已经在签订合同前说明后,才签订的合同。公司和王某约定了相关事项,王某认同了公司的做法,才签订了合同。结合本案例分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呢?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非法无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王某的请求。从案例来看,表面上,王某是在知道公司违法(试用期不买社保,加班无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双方不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张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必须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了劳资关系,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社保。而不能够认为员工在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此外,只要是符合加班的要求,公司应该核算加班工资,并在月度工资中予以发放。为避免加班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公司可以通过加班审批来规范员工加班管理,符合要求的加班给予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