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刘先生入职于广州某网络技术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刘先生决定离职并找到一份新工作,于是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2012年8月1日,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自己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问: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二倍工资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答: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第1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即企业应支付刘先生二倍工资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共计8个月。
1楼 麦子ding
懂了
但这8个月的计算方式是仅限于广东还是全国范围呢?
秋千笑
@麦子ding:各地的解释不同,具体看当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