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任用离退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8、离退
离退分为「辞职」、「自动离职」、「辞退」及「当然离职」、「退休」等。
8-1 辞职:员工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自请辞去工作者为「辞职」。
8-1-1辞职预告期间:员工辞职前需依下列规定时间,事先向部门主管或直属主管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妥【人员离职/旷职/辞退/开除申请单】。
8-1-2员工自请辞职(试用期内申请离职均应提前7天,试用期满后离职所有人员均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呈。
8-1-3最后工作日指员工在公司上班之最后一天,当日应正常工作。
8-1-4离职薪资结算日指员工不再支薪之日期,薪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止。
8-1-5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主管得依其工作进度要求调整离职日。
8-1-6员工离职前应进行业务交接,得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交接,交接未完成者,视同离职手续未完成,部门主管得要求人事单位修改离职证明及暂缓发放该月薪资。
8-1-7员工离职前应将公司所发给之工具、文件、非损耗性之经管物品等,均应缴交指定人员,如有遗失应照价赔偿。
8-1-8员工离职时应将公司借款清还及按规定承担工作服费用(夏装:20元/件、冬装:45元/件;入职满一年之员工离职时不须承担此费用)。
8-1-9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应由本人持「离职工作移交会办单」至指定地点等候办理离职手续。
8-1-10手续办理依表单设计先后顺序办理,各单位经办人员需各自签核、确认,最后将表单送交至人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离职人员未经许可随意进出办公区域或工作现场)。
8-1-11在工资发放日时,未按公司程序办妥离职手续者,得暂缓发放薪资,待办妥相关手续后,始予以发放。
8-1-12 离职呈准--本公司员工离职时依下列程序呈准:
8-2 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未按正常申请离职并未办理离职手续,且未向公司在职任何领导请示,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来司工作者之情况。
8-2-1 自动离职人员欠公司之扣款的将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
8-3 辞退
辞退分为:违规失职辞退、试用不合格辞退、合同期内非自愿性离职。
8-3-1以上任一种辞退,由该单位主管提出辞退申请,人资单位协助提出〈离职通知单〉,经用人单位主管核准、行政单位核实后生效。
8-3-2非自愿性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退申请。
8-3-2 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再续签合同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在合同期满的当日办理结算手续(遇节假日提前办理)。终止合同的处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8-3-3凡有下列******之一者,本公司得需预告终止后方可终止雇用关系: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8-3-4 因前条原因终止雇用关系,公司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8-3-5 员工于接到前条预告后,为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8-4当然离职
当然离职:员工在职死亡,即为「当然离职」。
8-4-1当然离职员工离职日为停止工作的第一日。
8-4-2当然离职手续办理如下:由部门事务员暂为代替填写离职相关表单,并给
予按规定相应扣除各项未交接项目之扣款,将其工资直接转入个人帐户,
通知其家属确认。
8-5退休
8-5-1依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1)年满60岁的男性员工;
(2)年满50岁的女性员工;
8-5-2符合以上条件者,公司依劳动法令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即终止用工关系。
8-5-3“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办理程序依珠海最新相关规定办理。
8-5-4退休后续事宜说明:
(1)员工退休办完退休手续后即终止劳动合同,与公司无用工关系,从离职日始公司即停止工资支付及其它费用支付。
(2)退休养老金由社保局按相关规定支给,退休者本人依社保相关条例领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