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管理,大致有两个思路:首先明确试用期所涉及到的问题及法律风险;其次明确针对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规避和完善;
试用期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及解决思路:
(1)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对于试用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的界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
(2)试用期社保福利的缴纳。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深圳还特别规定公积金也必须成为试用期硬性缴纳的范围;
(3)试用期管理。试用期主要涉及到试用期的考核和培养及最后的评价转正问题:在试用期要为新员工明确培训方向和辅导人员,确定导师明确考核重点和KPI指标(试用期考核主要关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工作业绩次之),考核有记录有跟踪,为转正或退出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