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13日打卡总结】1.实际工作当中没有
作者 阳光心情
2013-09-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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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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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工作当中没有遇到过这种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2.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案例分析
案例1::张三,男,同时服务于两家快餐公司A和B,两家公司恰好在马路的两侧,并且是斜对面,工作时间分早晚班,张三在两家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刚好是紧凑的,在A公司上完早班刚好赶着去B公司上晚班;某日,张三从A下班赶往B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迎面而来的汽车撞伤,当时有路人报案并叫了救护车,好在张三伤势不重,只是腿部骨折,经过半个月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回家静养3个月,此时涉及到工伤支付以及医疗期的问题,A和B均不认为该有自己公司负担,A说张三是属于前往B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理应由B公司负责;而B认为张三是在A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理应由A负责。
这个案例比较头疼的了,我个人比较倾向于B公司负责,因为张三从A处下班直接就赶往B处上班,视同已经安全下班而开始了新的上班途中。
案例2:李四是L公司市场部一名员工,一向热心公益事业,对本职工作也充满了热情,2012年8月的某个周日,李四跟一帮朋友一起到福利院去做公益募捐,捐赠物品为L公司资产产品,李四向公司申请的特价,初衷是做公益事业的同时宣传一下公司产品,为下一步的市场宣传做好铺垫,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批准和认可,但个人的部分是自己出钱购买的,另外公司给了一部分赠品,是不收费的。李四从福利院回来的途中,为躲避骑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子,造成胳膊轻微骨折。
这个算不算工伤呢?李四是休息时间个人自费做公益,但是公司也给予了支持,目的是为了做公司产品宣传,带有一定的公司性质,但是又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经过研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L公司最终将李四的情况按工伤给予申报认定,理由是此活动属于公司委托个人去做,属于职务行为。
4.个人对工伤认定的看法: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特殊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模棱两可的工伤,企业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情况来给予工伤待遇,需提前跟员工说清楚公司的苦心,以便很好的留住员工的心。另外,建议企业对一些经常外出人员或危险工种人员另外缴纳一份商业意外保险,这样可以把企业风险尽可能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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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好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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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来支持好友了.谢谢分享。一会再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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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学习了。
1楼 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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