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没有任职管理过制造业,所以对工伤的概念应该来说还是停留在一些理论上的。可是这个星期全部谈的工伤,都没选择的余地啊,硬着头皮说两句,大家看着不对的烦请指正……
先说说概念吧。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公负伤。法律上的认定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属于工伤的具体情形一般有【以下八条规定为摘抄,案例说明什么的是自己看到的并提出一些看法】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讲解:江苏前段时间曾经出过一个案例,当时大家在群里面还都讨论过。一个仓库保管员与一个卸货员,在整理货架时由于言语不和开始动手相向,结果其中一人右眼失明。当时工伤认定机构裁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公司有严格的制度固定不得在上班期间打架斗殴,一旦出现公司可以以此予以开除。但最终公司的上诉失败,维持工伤认定。
这个案例如果仅仅是打架斗殴没有任何的伤害,我想大家都会认可这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一种做法,公司完全可以给予处分、罚款甚至开除等决定。但恰恰因为出现了一人右眼失明的情况,公司无法对受伤的员工予以开除处理,反而要按照工伤处理条例给予该员工相应的待遇。另外,别人谁又能说明这是因为公事打架斗殴受伤的呢?也许两人原本就存在矛盾纯属私人恩怨?可惜这个无法证明。
从这个案例可见:无论你公司的制度多么的健全,无******司事实上多么无辜,一旦发生工伤,责任是逃不了的。
(三)患职业病的;
(四)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本条规定中明确说明是受到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讲,你上下班途中撞到树上,肯定不能是工伤。那么电动自行车呢?原则上讲,电动自行车是不属于机动车的,发生这类事故的话应该也不予认定工伤。但是,江苏也曾经出现过电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案例。07年江苏启东的一个案例,员工因电动车相撞发生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裁定是工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法院仍认定是工伤,理由是电动车的速度当时已达到甚至超过一般机动车正常行驶速度,因此可视为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
不过,正常情况下,电动车相撞的事故认定工伤相对困难的。只是江苏的工伤认定现在真的越来越宽松了(好纠结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远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复发的。
说明:第九条我就不多说了,秉持一个原则,能不用退伍军人就不用,别给自己找事(当然有的老板习惯找退伍军人做司机、保安的也要尽量了解清楚并明确列出录用条件给候选人确认签字,明确说明不得有过工伤,无革命伤残军人证)。但是转正后一旦有旧疾复发了,公司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的。好协商的以信息不真实为由协商解除,不好协商的……
最后补充一个案例分享:自杀算不算工伤?显然不算。但是:
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月15日凌晨,杨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某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杨某的家属认为,杨某是由于工伤后导致精神疾病,进而发生自杀的悲剧,其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杨某家属提起诉讼。
最终:2007年10月初,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24楼 jiajia123123
O(∩_∩)O谢谢分享!
23楼 limi笑笑
学习了,感谢分享!
22楼 yangyongjun586
呵呵,真是怪事工伤年年有。
21楼 金金148628
最后一个案例骇人听闻
20楼 顺水平舟
伤不起的工伤有道道;顺水平舟,增值分享,继续划浆游荡。
19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18楼 伤逝
人都死了,怎么鉴定初作案时有抑郁情绪的?
任麦麦
@伤逝:应该是与其受伤的家人以及单位同事取证吧。具体细节不清楚,但这个案例确实存在,呵呵
17楼 蓝比紫蓝
早上好,来学习支持下,自杀事件也是个有代表性的~~
16楼 jnqxhy
学习了 支持一下
15楼 Frank2020
支持
14楼 风清
支持并学习!
13楼 乙文
案例很精彩,
12楼 sy天天向上
感谢分享~
11楼 lounzi
学习了
10楼 努2013
世界无奇不有,这个案例太具有偶然性了。
9楼 带你去海边
支持本省牛人
8楼 雪衫霓裳
学习了
7楼 微风中的铃铛
早上好,谢谢分享!
6楼 黛雪
很多案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才知道。
5楼 文彧
向牛人学习, 欢迎点评我的征文《法治/人治——HR的管理谜团(如何应对非工伤赔偿要求)http://www.hrloo.com/rz/118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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