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管理规定
1、一般员工交接
(1)、员工离职应持《员工离职移交清算表》到各单位办理物品、资料返还及工作移交手续。
(2)、属本部门物品、资料应列移交清单,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移交指定接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应分别签字认可。
(3)、从公司其它部门领(借)用的物品、资料应返还原单位,不必列移交清单,只需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移交清算表中签字证明即可。
2、管理层人员交接
(1)、在未完成向接管工作人员交接手续及领用物品返还前主管人员不得离职。
(2)、主管人员离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向接管人办理移交。
1)、本部门掌握的所有文件资料。
2)、印章及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司应及未了事项。
3)、需要交接的经营管理中的应及未了事项。
4)、本部门内有关经济资产方面的凭证帐册及重要的事务工作。
(3)、管理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执行人员(班组长至普工)交接时可由该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监交。
(4)、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及接管人拟定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5)、主管人员的离职,公司还应对其工作的经济效果及内部管理方面进行审计,可与交接工作同时进行。在审计中发现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3、经管人员交接
在公司中直接经管某种财物或某种事务的人员称为经管人员。
(1)、经管人员在未完成交接手续及领用物品返还前不得离职。
(2)、经管人员应采用书面形式就以下事项分别造册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移交。
(3)、所经管的公司物资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记录、表单、资料。
(4)、所经管的财务事务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账簿、凭证和资料。其他未办及未了事项及重要事务工作。
(5)、财会人员的离职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6)、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最后各方及监交人签字认可后呈报主管。
(7)、移交中如发现缺少公物和帐目不清、账物不符应追究原因并责令经管责任者给予赔偿(具体依有关制度执行)
4、离职交接相关事项
(1)、各级人员的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承担。
(2)、离职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呈报,徇情不报的,视情节给予惩处。
(3)、接交盘查发现亏短舞弊时,接任人员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给予惩处外,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4)、《员工离职移交清算表》及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持一份,一份交人事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