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 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例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件。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工作岗位,似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满足了认定工伤“三工原则”,其实,前“二工”符合,而“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3、 经验看法。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 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
(2) 收集既有案例。多收集本地劳动部门、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判例,以此可以对本单位发生伤害或疾病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和说服,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时间、精力和浪费。
(3) 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 “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