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16日打卡总结】1、交通事故与工伤事
作者 若怜惜不离
2013-09-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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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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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
2、“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
3、个人过失违章行为可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4、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 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三工原则:“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7、当员工生活及工作所需设施发生异常或是发生特别事故(助人为乐型)时,员工为了修补公司设施或是防止事故延伸导致受员工自己受到伤害的,这类事故,企业应按工伤论,及时申报工伤。让员工受伤后还有一份工伤 待遇,否则,雷锋型的员工就会慢慢的消失。因为当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人愿意为他们争取他们本应该得到的东西。
9/按新劳社函字《2004》37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企业自行组织的各类自娱自乐的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由企业自行解决处理”。
10、二、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认定一般在60日做出认定结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本人存在过失。 四、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无法进入工伤程序,可以找单位协商处理,如与单位协商不能解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去解决。
五、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附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需二次治疗的,就诊医院医保办出具二次治疗备案表,企业盖章后交工伤保险科备案,重新领取医疗通知单交就诊医院医保办后方可进行;
七、需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工伤医疗费与劳鉴待遇一起报销。
1)属于应当认定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主要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把握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生产事故、人身伤害、中毒等伤害,排除非因工作因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除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因素之外,还需要注意“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如为正式工作进行工作准备,或现场清理等工作,是工作时间的正常延续。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除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因素之外,还需要注意“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如笔者单位就曾发生过主管因为履行管理职责而受到职工暴力伤害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形。
(四)患职业病的;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注意衔接《意见》第八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按照《意见》,《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主要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角度去把握。此外,按照《意见》,《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因此,交通事故如果双方私了达成一致,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兜底性条款,尤其要注意与各个地方《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的衔接规定。
(2)视同工伤情形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应同时具备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非工“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因工的,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当场死亡的延续情形。这一规定与******生产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按照《意见》,存在本条情形的,应在员工死亡5日内向社保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主要把握是为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排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与前一款类似,主要考虑军人为国家利益作出贡献。但实务操作中,要求具备革命军人伤残证明。这是对企业聘用退伍军人额外增加的义务。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按照《意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此作出审查,并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按照《意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也就是说,对于醉酒与吸毒的认定,并非必须有法律文书或生效判决,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需要结合员工自残或自杀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主观上要有自残或自杀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自残或自杀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并非《条例》中规定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37条中有所规定。保险法与《条例》比较,属于新法、上位法,因此具有更高的效力。
本条也是兜底性条款,实际上为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补充规定,预留了口径。
四、 解读工伤认定的条例:
1、 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工伤认定中的劳动者或当事人,必须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人员诸如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或大学生,即使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 “三工”的理解: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和工作相关的事以外,还要注意只要是因完成公司或领导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不管是否是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应当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只能算是非因工负伤。
3、 准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所谓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是生活的固定点、到工作场所的固定地点,当然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顺便接个孩子、买个菜这两种偏离固定线路的路线。除此之外,正常情况下诸如拐个弯、抄个路等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就不能算作工伤了。
4、 工伤认定无过错的理解: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无论事故是员工、用工单位或第三方引起的,也不管员工或其他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也算工伤,工伤发生时,应执行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这种情况是先认定工伤,后追究责任,不能因为员工违纪而不认定工伤。
5、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理解:国家利益指抢险救灾或其他政府组织及号召的重大群体性活动,公共利益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等公益性活动、诸如见义勇为等。同时,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活动时发生的事故时可以认定视同工伤,不需要强调工伤的三工界定。
6、 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定: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违法是指违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故意犯罪的行为受到伤害不认定工伤,而违法行为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工伤的,比如违章驾驶(违法行为)受到伤害可以认定工伤,但醉驾、吸毒(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就不能认定工伤。
7、 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当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是红口白牙随便说说就是工伤的,为了避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或有有疑议,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对于员工来说,工作时间内,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切不可像关二爷那样大意失荆州呀,一旦受到伤害,老板只不过钱受罪而已,而员工只能自己受罪了!更不能因为那一把柴火却把整个青山都搭进去啦,这样就是曹操遇蒋干——倒血霉了,有钱拿,没命花的事就算是个二叉也不会去做滴!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公司应当积极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做既是保护员工利益,也是让公司在事故处理中降低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的,一切后果只能公司自行承担,打碎牙也得往肚里咽呀;如果公司不管不问,那会让兄弟们寒心的,毕竟没有哪个老板愿意被人骂良心被狗吃了!
对于公司来说,预防工伤,教育为主,对于各类隐患需要严防死守,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漏掉一个。如果员工出了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就算社保基金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企业也得脱层皮,虽说企业花的银子不多,但是却坏了名声,毕竟花钱是小,失节是大呀。这年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试问工伤频出的企业,又有哪个大圣敢去化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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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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