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没有
有这样一件发生在5年前的案例: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操作,就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员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之后,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项工作的动机,虽然串岗违反公司规定,但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在很多生产型企业,尤其是重工业生产企业,会有一名员工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结合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并借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对于同一企业多次发生工伤的员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作为企业在出现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员工患职业病的情况时,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工伤申报、处理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工伤者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在工伤表格内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工伤事故登记表》应于三天内交人事行政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必须当即报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召集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的措施。伤者或委托者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3、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及人事行政部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4、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部门要会同人事行政等部门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拍照及记明有关数据,并绘制现场示意图,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消除现场。
5、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内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和谎报。
二、工伤鉴定
1、公司成立工伤鉴定小组。
2、公司工伤鉴定小组定期召开工伤鉴定会议。工伤鉴定会议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工伤认定的范围和分类,对本次会议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工伤有关费用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
1、发生轻伤事故,由伤者自己支付费用到指定医院配药治疗,再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人事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2、发生重伤事故,可由伤者委托人填写借款单,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支款住院(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人事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3、员工工伤休息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工伤假经人事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交于公司办公室。
4、重伤人员如确需派人护理,必须由医院出具护理证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5、工伤医疗用药应符合天津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如工伤费用报销与医疗保险有歧义的,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就诊范围
1、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是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包括天津市和外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2、需外地医院治疗的工伤人员,必须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人事行政备案。
3、特殊病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事先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伤亡事故的结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事故处理后,结案、归纳的事故资料有:(1)工伤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书等。
2、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轻伤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安环部组织),认真找出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拟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包括在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及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诸方面,并有实施计划,以消除危险因素及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