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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3日打卡总结】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员工医疗期管理?

作者 月夜捕手 更新于:2014-10-13 13:32 29352
内容来自 2013-09-24 打卡话题
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员工医疗期管理?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展开

 

1、目前公司对病假员工的医疗期规定主要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即: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说明:实际工作年限是指社会总工龄。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当天开始累积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进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说明:按照《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依照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此外,关于医疗期工资和医疗补助费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说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指两者选其一。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补充说明:(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公司现行做法完全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公司对员工医疗期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最低标准实施,既合法合规,又最大限度节约成本,不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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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谈喵喵

50楼 谈喵喵

请问,医疗补助费以什么为标准?

2015-06-25 12:10:58 回复 赞(0)
姜玉莲

49楼 姜玉莲

您好 ,请问员工因工受伤的话,停工留薪期满依然没能上班,那么接下来的时间是按照医疗期计算吗?

2014-11-03 22:50:30 回复 赞(0)
dotres

48楼 dotres

很清楚详细,收藏

2014-09-17 23:47:20 回复 赞(0)
半调旋律

47楼 半调旋律

感谢,说的太详细了~

2014-08-06 10:32:51 回复 赞(0)
爱左逸

46楼 爱左逸

弱弱的问一句,医疗期如果3个月用完了怎么办?

2013-10-29 10:25:33 回复 赞(0)
马小猫姑娘

45楼 马小猫姑娘

补充说明:(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请问,什么情况下要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谢谢!

2013-09-25 17:56:26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马小猫姑娘:该条不是已经很明确了么?以下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3-09-25 21:31:35回复

华杰人力资源公司

******

2013-11-14 19:22:46回复
文心无语

44楼 文心无语

学习

2013-09-25 07:57:37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文心无语:谢谢

2013-09-25 21:29:39回复
天空湛蓝

43楼 天空湛蓝

是这样的

2013-09-24 23:21:13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天空湛蓝:谢谢支持。

2013-09-25 01:00:37回复
解铃人

42楼 解铃人

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这是底线,不是发放标准。不知道贵司是如何实际计算病假工资的?

2013-09-24 17:49:57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解铃人:从降低成本计,考虑病假非因工原因,公司目前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对于员工因病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再考虑通过温暖基金等方式予以救助。

2013-09-25 01:00:31回复

子心舅舅

@月夜捕手:这样操作可以有一定风险,我没记错的话浙江省有个病假工资发放文件,视其工作年限按相关工资的百分比发放

2014-05-12 11:18:48回复
wf佳佳

41楼 wf佳佳

学习了

2013-09-24 17:19:02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wf佳佳:谢谢

2013-09-25 00:59:33回复
雪衫霓裳

40楼 雪衫霓裳

收藏了,谢谢分享

2013-09-24 16:30:28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雪衫霓裳:谢谢

2013-09-25 00:59:32回复
秋天的蒲公英

39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2013-09-24 15:25:32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秋天的蒲公英:谢谢

2013-09-25 00:59:27回复
小萨

38楼 小萨

已收藏!

2013-09-24 15:16:10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小萨:谢谢

2013-09-25 00:59:24回复
筱桐

37楼 筱桐

下午好,结构有条理,严谨,谢谢分享!

2013-09-24 14:53:03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筱桐:谢谢

2013-09-25 00:59:22回复
花椰菜

36楼 花椰菜

你说的第四条能不能解释一下?不明白意思。谢谢!

2013-09-24 13:43:39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花椰菜:只需注意累计病休时间与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休息时间可以短于累计病休时间。

2013-09-25 00:58:47回复

花椰菜

@月夜捕手:还是不明白。。。不好意思。能否再详尽解释一下。

2013-09-25 13:58:57回复

月夜捕手

@花椰菜:累计病休时间,就是认定的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计算医疗期。主要针对那种间断性病假,享受医疗期的情形。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累计病休时间是6个月,那么我这三个月的医疗期应该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在这6个月内享受完。在这6个月内病休达到3个月了,就视为医疗期满了。我不知道这么解释是否足够清晰?

2013-09-25 21:39:13回复

花椰菜

@月夜捕手:明白了 非常感谢!

2013-09-26 14:03:13回复

huiying

@月夜捕手:我也正纳闷这个问题,不过看到这番详细的说明之后就明白了,很感谢这么细致的回答!不过我还有一个问题是:“认定的一个时间段”是怎么来的呢?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医院开出的证明而来的呢?谢谢!

2014-05-28 18:37:47回复
running

35楼 running

学习

2013-09-24 13:19:26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running:谢谢

2013-09-25 00:59:16回复
文心无语

34楼 文心无语

非常完善的法律条文,学习了

2013-09-24 11:35:41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文心无语:谢谢

2013-09-25 00:59:14回复
今朝不悔

33楼 今朝不悔

分析全面,有理有据,学写了 谢谢

2013-09-24 11:27:46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今朝不悔:谢谢

2013-09-25 00:59:12回复
天王2013王祝灵

32楼 天王2013王祝灵

临近中午,来向好友学习。很实用,支持收藏了

2013-09-24 11:11:58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天王2013:谢谢

2013-09-25 00:59:09回复
情竭南逃

31楼 情竭南逃

补充内容是最重要的

2013-09-24 10:57:48 回复 赞(0)

月夜捕手

@情竭南逃:是的。

2013-09-25 00:59: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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