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女职工赋予了一些特殊保护规定,如不能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或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和带薪假期待遇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因不太重视女职工三期管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公司对女职工三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在此我简要的说一下我公司关于女职工三期相关规定,非原文:
孕期:妊娠7个月以内每月有一次妊娠体检(含妊娠12周时的初检);妊娠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每月妊娠体检两次;妊娠8个月以上直至分娩前,每周体检一次。妊娠体检应算作正常出勤。因女员工自身原因需请假回家保胎调养的,履行请假手续,视作事假,按事假待遇处理;
产期:关于产假期间的规定,基本上与国家规定一致。但如果女员工自身不知晓,没有主动提出享受产假或产假待遇,在公司授意下,HR一般不会主动提请产期女员工享受产假待遇及假期;
哺乳期:婴儿1周岁内,每天劳动时间内哺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全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间,但最多延长哺乳不超过6个月。哺乳期内视为正常出勤,原工资收入不变。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答:对本公司关于女员工三期的相关规定基本是合法的,但只有一点:不主动把待遇假期向员工公示或知晓这一点,明显剥夺了员工的知情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同时也给自身管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某女员工因不知晓公司关于三期的有关规定,导致没能享受到三期假期和待遇,将公司诉至仲裁或法院,公司不但要补足三期待遇,而且企业声誉还将受到影响。同时,此种做法会造成知情人都能够享受,而不知情的员工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待遇和假期。公司内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员工后来明白后,就会造成员工关系的紧张,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产生敌对情绪并表现在工作上,从而影响企业的管理秩序。企业最终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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