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4日打卡总结】员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
作者 天中人
2013-09-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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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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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除非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疾病或是伤害,需要一个月或以上的治疗时间的,员工才会申请医疗期,得到单位批准后享受医疗待遇。但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单也没有对员工履行。
当员工患重病或是非因公至伤或是至残的,在相应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医疗期结束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补偿。员工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五至十级的根据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员工医疗期结束后,不能继续原岗位工作的,可以进行换岗或是协商离职。
员工医疗期相关规定基本上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参考地方标准如下:
一、医疗期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封顶,则最高按二十四个月计。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三、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参考以下标准: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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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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