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请假病休员工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如挂号单、病历卡、化验单、相关发票)、出院小结等。另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如果存在经公司审查发现的虚假或欺诈行为的病休,用人单位有权凭靠相关证据按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今日案例】同事张三于3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准予其4月3日办理辞职手续。3月10日至16日其提出看病请求,17日未按时来厂但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说在医院住院,这几天他又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说他的病情很严重(他本人没说,但怀疑是肺结核或肺癌等严重情况),问他住院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并要求公司不要停他的社保(一停就享受不到医保了),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处理,能不能要求他4月3日来办理辞职手续,他的要求公司需要满足吗?如果他住几年院的情况,公司怎么处理才能合法合理合情?
131057276-壹休(55832575) 14:38:29
情况属实就按病假处理,缴纳社保,如果到辞职日仍处病假中,他就有权主张享受医疗期,待结束后再离职手续.
121034001-粤-天狼(2506730231) 15:15:01
案例解析:
此人虽提出辞职手续,但未完成辞职手续,还在合同期内,建议按其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再解除。社保不能停,否则员工不能享受医保待遇,造成的损失可能会由公司承担。如果医疗期满仍未痊愈,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