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4日打卡总结】一、工作医疗期管理:
作者 小妖灵精
2013-09-2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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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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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医疗期管理:
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过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补助标准
安福建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等等等等……
五、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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