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基本上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有些甚至超出标准,比如说给予的假期和假期期间的工资。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此发生过任何分歧,具体做法如:
1、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公司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任何形式),女员工如因需要可提出辞职。此条款遇到过的风险为:出纳岗位一女员工怀孕前三个月反应强烈,公司离家有点远,其为了孩子,提出了辞职,而且只是提前一周时间,出纳岗位又没有储备人员,所以当时这方面有点紧张。
2、孕期期间的检查凭检查单,享受病假工资;哺乳期为新生儿出生后的半年内,每天享受2小时哺乳假期;
3、产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一下条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假期上增加假期:
1)工作满3年的增加10天;
2)3-5年的增加15天;
3)5-10年的增加20天;
4)10年以上的增加25天;
5)休产假前有两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增加5天;
6)休产假前有三个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增加10天。
在这方面的工作思路是:鉴于女员工不多,同时,需要生孩子的女员工更少,所以给予的假期会比较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