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关于妇女三期的规定是这样的:
1.1 女员工经医疗机构确认怀孕后,应立即通知其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以便于公司做好工作安排。
申请产假时,员工应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报行政部备案。
1.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初育女员工(年满24 周岁初育)
增加60 天产假,难产剖腹产再增加15 天;多胎生育,每增加1 胎增加15 天产假。产假天数包括
产前假15 天。
1.3 女职工流产,凭医疗机构证明,给予相应的产假: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
个月以上不满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 天;妊娠3 个月以上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 天;
妊娠4 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 天。
1.4 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倒班并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
1.5 产假的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1.6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
次30 分钟。多胞胎,每位每次均有30 分钟。每个劳动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
直至孩子满一周岁。
而我们公司相对孕期的规定比较少, 但是相关的法律都是遵守的:
《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2.关于法律风险:关于相关政策的实行,我认为应该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给予在三期内的女性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还有适当的灵活性。比如在我们公司,我们在处理哺乳假的时候,允许员工进行累计,集中全部休或者分段集中休,并且为新妈妈们专门建立了挤奶室等。法律法规是捍卫基本权利,而作为企业和HR,我们其实可以做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