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参照法条,修改的内容如下(引自网络法规介绍):
A、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B、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C、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D、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个人认为,修订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派遣行为,规范派遣方与用工方的人员管理行为。
对劳动者而言,通过本次修订,员工方的个人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和加强。特别是在同工同酬、福利项目享受资格等方面。
首先,派遣机构的门槛提高,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滥竽充数的公司的数量,为用工方肃清供方市场环境;
其次,同工同酬的概念被实实在在的应用于第三方派遣的机构中来。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既得利益和社会公平。尽管同工同酬实行起来非常困难,但起码从法律支持的层面有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也是一大进步;
第三,对于大量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方设置了限制。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派遣员工数量,即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部分还是要由直接用人单位来履行,不能随意通过派遣来减少企业该支付或承担的社会责任。
39楼 642753826
学习了,谢谢分享1
38楼 S_1333632583
谢 谢!很实用
37楼 无香真水
学习了,谢谢!感谢您的分享
36楼 q464123585
******
35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34楼 HELLO未来
亲,今天有事没有在9:30以前打卡,支持也来晚啦!不知能不将9:30的奖励给传一下!
33楼 钱磊
很好,祝贺你的完美回答!
32楼 筱桐
晚上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31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30楼 吉祥星
谢谢分享!
29楼 雪衫霓裳
学习了
28楼 高乐高
呵呵,前来支持。感谢分享!
27楼 五华妹
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26楼 天王2013王祝灵
感谢分享,来学习
25楼 幸福的鱼
感谢分享
24楼 文彧
向牛人学习
23楼 哲译
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22楼 随风打酱油
弱弱的问下,同工同酬是哪些方面同工同酬,在这制度下,企业又如何保证正式职工的利益?
21楼 月夜捕手
言简意赅,学习了。在底楼仰望。
20楼 核桃小耗子
好友中午好,学习支持了!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