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做了明确的修改,具体如下分析:
原条文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正后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解读
(1)注册资本由50万增至200万;
(2)增设了“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必须完成行政许可。
原条文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同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同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正后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同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上,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同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解读
修正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原则,同时强调“相同分配制度”的重要性;
原条文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正后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规定。”
解读
该条修改内容主要三个:
1、强调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才是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总量要抽制;
2、设计了“总量”控制原则;
3、对“三性“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预测实施后,估计“辅助性”会成为用工单位的避风港。这样“三性”将形成虚设,失去修正的意义。)
原条文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正后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解读
要求限期改正后进行”罚款,说明只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违反三性用工的“违法行为”仅需罚款。且法案明确公布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继续履行,享受“过渡期”,但也明确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也要调整。
新法对劳务派遣修订的优点与缺陷
优点:对“三性的重新界定”、同工同酬分配原则明确、控制派遣比例。
缺陷:同工同酬未明确同工不同保,同工不同福利待遇,”三性“规定也容易受用人单位规避(如“辅助性”会受用工单位青睐)。
但是新法相应对于旧法还是有进步的,只能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吧。
22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21楼 钱磊
很好,祝贺你的完美回答!
20楼 筱桐
晚上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19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18楼 吉祥星
谢谢分享!
17楼 雪衫霓裳
学习了
16楼 幸福的鱼
感谢分享
15楼 文彧
向牛人学习
14楼 哲译
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13楼 sy天天向上
中午休息,来支持学习好友~
12楼 核桃小耗子
中午好,谢谢分享!
11楼 带你去海边
近期很给力啊你,刚刚开完会,来学习了呵呵
happylin
@带你去海边:谢谢,有你们的榜样的动力在前面!嘿嘿。。。
10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9楼 蓝比紫蓝
中午好,学习支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8楼 T笑笑
支持+学习
7楼 乙文
支持福州美女,
6楼 Remember2013
学习
5楼 天王2013王祝灵
学习了~支持
4楼 terence2005
谢谢分享,学习了
3楼 龙腾马跃
学习了!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