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修改的条款有: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一、法律意义。《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那么新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当然也离不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这个前提,也就是说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条款的修订也同样而且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维护劳务派遣中的的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要做的只有安排法律要求规范自己内部管理。
二、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进一步提高,从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不像以前可以遍地开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三、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五项权利:一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知情权;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本人持保留意见:人的能力有大小,当然他的贡献也就不一样,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如果同工同酬就会出现出工不出力或新大锅饭现象的出现);五是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五、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做了适当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不是什么岗位都适用于劳务派遣。
六、明确了劳务派遣监管不力的国家赔偿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九十五条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构筑了“三道防护墙”的保护。
18楼 mtyhale
同工同酬界定的不清晰啊,我和办公室的同事都是劳动合同工但,同样的岗也拿的工资不一样啊
17楼 HELLO未来
亲,今天有事没有在9:30以前打卡,支持也来晚啦!不知能不将9:30的奖励给传一下!
洪哥哥
@HELLO未来:话说9:30以前都可以
16楼 筱桐
晚上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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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雪衫霓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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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译:互相支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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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来支持学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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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刚刚开完会,来支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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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去海边:呵呵,谢谢
7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洪哥哥
@云水禅心R:心若在,梦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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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好,学习支持,三道防护墙总结的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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