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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打卡总结】新的劳动法修订非常有

作者 多关照 更新于:2013-10-25 10:15 793
内容来自 2013-10-28 打卡话题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2012年12月28日全国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相应标准和门槛也提高了。那么,这些修订对劳务派遣是好还是坏,有何影响与意义?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2012年12月28日全国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相应标准和门槛也提高了。那么,这些修订对劳务派遣是好还是坏,有何影响与意义?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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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劳动法修订 非常有意义。目前社会违法的现象泛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大,心理问题凸显,也要求立法部门加大违法成本的力度,设计更加注重细节的法条。建立法制社会,我们人人有份,尤其是我们hr。

下面是具体的条款变化及个人理解的意义:

    (一) 原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新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抬高了门槛,使得一些真正有竞争实力的公司保存下来,优胜劣汰,便于管理,免得鱼龙混杂,扰乱市场环境。

     (二)原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  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的要求,个人理解最表面看是保护临时工 、短期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降低社会矛盾,转变观念,现在大家已经基本能接受合同工和铁饭碗的心理预期,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是国家倡导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隐形倡 导。

    (三)原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严格 控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比例,使得企业和劳动者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有义务在用工的同时对员工的培养、再教育、 培训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教育权、发展权,提高劳动者素质,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四)原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大了违法成本,这将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个治本的更为有效的法条。一切违法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 相对于获利而言违法成本太低,相信会有更为严格的更为精细的新法条出现。加之全国信息诚信体系的建立,相信劳资双方都会有一个更加轻松更加融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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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桐

18楼 筱桐

晚上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3-10-28 18:46:38 回复 赞(0)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17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2013-10-28 18:06:51 回复 赞(0)
吉祥星

16楼 吉祥星

谢谢分享!

2013-10-28 17:02:41 回复 赞(0)
雪衫霓裳

15楼 雪衫霓裳

学习了

2013-10-28 16:36:56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14楼 天王2013王祝灵

感谢分享,来学习

2013-10-28 14:20:16 回复 赞(0)

多关照

@天王2013:谢谢支持!

2013-10-28 14:51:58回复
幸福的鱼

13楼 幸福的鱼

感谢分享

2013-10-28 14:14:03 回复 赞(0)

多关照

@幸福的鱼:谢谢支持!

2013-10-28 14:52:06回复
文彧

12楼 文彧

向牛人学习

2013-10-28 14:02:47 回复 赞(0)

多关照

@自由不自在:不敢当,乱写的,谢谢支持!

2013-10-28 14:52:29回复
哲译

11楼 哲译

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2013-10-28 13:18:17 回复 赞(0)
sy天天向上

10楼 sy天天向上

支持

2013-10-28 12:49:21 回复 赞(0)
核桃小耗子

9楼 核桃小耗子

中午好,谢谢分享!

2013-10-28 12:12:26 回复 赞(0)

多关照

@核桃小耗子:谢谢支持!

2013-10-28 14:54:11回复
带你去海边

8楼 带你去海边

咳咳,刚刚开完会,来支持咯

2013-10-28 11:27:21 回复 赞(0)
云水禅心R

7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2013-10-28 11:19:18 回复 赞(0)
蓝比紫蓝

6楼 蓝比紫蓝

中午好,学习支持,期待精细的后续法条!

2013-10-28 11:07:21 回复 赞(0)
乙文

5楼 乙文

早上好,感谢分享,支持学习,

2013-10-28 10:25:28 回复 赞(0)
石头小巍

4楼 石头小巍

谢谢分享

2013-10-28 09:42:57 回复 赞(0)
Remember2013

3楼 Remember2013

谢谢分享

2013-10-28 09:41:37 回复 赞(0)
terence2005

2楼 terence2005

谢谢分享,学习了

2013-10-28 09:17:28 回复 赞(0)
独角兽

1楼 独角兽

学习

2013-10-28 08:25:28 回复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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