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真能做得到吗? A、可以做到 B、不可能做到
答:理论是可以,但是需要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个人的认知和公司的品质,同时这是个长期的工作,要时刻进行完善。
2、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同工同酬”规定?身为企业,我们又该如何应对?结合你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企业实际,请分享你的观点和看法
答:同工同酬”本身的定义和内涵我就不多说了,前面也已经阐述了,我说一下网上的的新的观点或者不同的说法。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所以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下面举案例(注明案例摘自网络,大家更容易理解,案例不算抄袭吧,呵呵)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9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徐某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刘某的工资(1650元/月)计算。
机械公司则认为,徐某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531元/月(当时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徐某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刘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徐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徐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700元/月,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发给徐某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通过这个案例,有助于用人单位正确的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岗位的客观情况,即使是相同岗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若取得的工作业绩不同,也允许存在差异。
4楼 小白小白
学习,欢迎大家来提意见,我的征文:http://www.hrloo.com/rz/125832.html
梦回亦殇
@小白小白:ok
3楼 自然人
谢谢分享
梦回亦殇
@自然人:谢谢啊 加油
2楼 文硕馨予
感谢分享,欢迎回访!
梦回亦殇
@文硕馨予:谢谢啊 加油
1楼 春天在哪儿
以上楼主对案例分析中的同工同酬评析很到位,让我更加具体的了解了同工同酬的概念,谢谢!
梦回亦殇
@春天在哪儿:谢谢啊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