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后,员工可否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何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公司,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经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2013年12月,何某因故离职,后起诉该公司,主张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你怎么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为是可以支付双倍工资的,但是看到答案,明白了案例中公司已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补签合同时是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主张无法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