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好。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一位司长在网上的一段解读,他认为在单位有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工作岗位相同、工作时间相同、劳动数量相同、劳动质量相同,被视为“同工”,但是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工资金额。在薪酬方面,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应该享有相同的工资结构,即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享有相同标准的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待遇。其次,劳务派遣工应该和正式工享有相同标准的加班工资。此外,劳务派遣工应当与正式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劳动保护,也应当享受到按相同比例缴纳的社会五险。但这位司长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货币性的福利方面,如购物卡、消暑饮料、用餐补贴等,不属于“同酬”范围。
个人认为,“同工同酬”只是规定“工资制度”要一样,指的是执行同样的薪酬分配标准,是制度上的公平,不等于“工资标准”要一样,也就是说拿的钱不会一样多。
1楼 小白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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