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黄某于2009年初入职某公司做销售主管,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黄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做售前支持。黄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对此,你怎么看?
第三节课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黄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员工上班时间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小王是某机械加工厂的钳工,前几天,小王在上班时自制一枚铁件想用于修理自家防盗门。在锉削铁件过程中,金属粉末不慎进入右眼,虽经及时住院治疗,但终因眼部感染右眼视力受损降至0.2左右。事后小王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经政府工伤保险部门调查核实,认为小王虽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为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造成损害,不应认定工伤,驳回了小王的工伤认定申请。小王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维权。请问,小王是否应认定工伤?
第四节课案例解析:
对于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综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可区分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系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二,虽然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利益而工作,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的,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王的工伤认定申请很难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