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30天通知吗?
钟某2008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入职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14日。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一天(即2011年6月13日),公司通知钟某说,公司将于14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约,并答应支付给钟某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钟某觉得很突然,自己一点准备都没有,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应要再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行,即要赔偿自己N+1倍的工资才可,否则,就是违法的。那么,你觉得钟某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解析:
钟某显然是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企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搞混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要求。另外,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应该是很清楚的,这本身就等于有明确的告知了,双方都应该有“劳动合同到期有可能终止”的思想准备,这对双方来说是公平对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一定非得要提前30天通知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结合本案,如果其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这一条规定,钟某的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单位这样做并不违法。
案例:
员工口头辞职后不来了,企业应如何妥善处理?
2012年3月,小玲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前台文员,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同年11月,小玲怀孕,临近春节放假前一个月,小玲口头向公司领导要求休事假,以便提前回湖南老家过年,领导未同意。但小玲就这样走了,到年后也未回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小玲联系,小玲声称自己不舒服,不想回公司上班了,想在家好好休养,并口头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旷工3天公司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玲亲自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并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小玲拒不办理工作交接。请问,公司应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事?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做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而当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如果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是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二是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对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
就本案例而言,因为职工是怀孕女职工,现其主动提出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因系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要陷入对法规的僵硬理解,一定需要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或者由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在电话通话中对其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通话中明确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等。如果担心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并以公证的形式对录音进行取证,这样,录音的效力会更大。
另外,这种情况可否按旷工处理?虽然小玲系怀孕女职工,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小玲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可以先向小玲发送返岗通知,告知小玲限期返回公司上班,若在规定时间未上班,则按照旷工处理。在返岗通知下方,可附上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处理的内容。在返岗通知送达小玲后,规定时间内小玲未返岗,则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案例:
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小辉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依法与其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待小辉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辉在公司做了3年8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按规定应有4个月工资约2万的经济补偿金的,但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 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经济补偿金还要扣个人所得税,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软件公司与小辉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软件公司向小辉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软件公司在向小辉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 如果把劳动者这 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
因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自费看病费用可否向单位追偿?
杨师傅是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司机,车是由其和公司各出资一半购买的,产权各半,但车营运的证照等均由公司办理,车辆和杨师傅的日常管理均统一由公司管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杨师傅除每天上缴200元营运费给公司外,每月还交给公司400元,由公司代缴社保。不过,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一直未按约为杨师傅代缴社保。2009年10月,杨师傅因病住院开刀,但因公司未帮杨师傅缴纳社保,导致被蒙在鼓里的杨师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无奈只能自己承担十万余元的医疗费。当年11月,杨师傅单方面与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公司也将之前收的代缴社保的钱还给了杨师傅。
那么,请问:杨师傅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杨师傅因公司的过失而无法享受医保,自己承担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
案例解析:
本案所涉出租车辆的产权虽归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杨师傅共同所有,但实际由杨师傅驾驶该出租车,该车得以营运的相关证照均是公司办理,对该车的日常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也均为公司所为。所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公司应当为杨师傅缴纳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本案中,公司实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杨师傅及至2009年10月以后才知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2009年11月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杨师傅可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其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公司没有为杨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师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造成杨师傅巨额医疗费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杨师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原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