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以厦门为例)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每份资料都要盖公章)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2、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盖手印)
4、单位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名盖手印)
5、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6、工伤事故报告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7、事故证明(手写)、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受伤前30天的考勤表
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2、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1)鉴定条件
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经过治疗比较稳定了,其身体存在一定的伤残,影响其生活和劳动工作,可以为其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
2)鉴定的内容
主要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的十个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碍的三个等级进行鉴定。
3)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再次要求鉴定
对鉴定结果存在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的结论。
4)鉴定的资料:
鉴定申请表、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照、最近一次的拍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