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如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小李2012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前不久,在上班路上,小李遭遇了车祸,受伤严重,至今仍在住院治疗。现小李家人找单位要求办理工伤认定,但单位不予配合,还说小李不是公司的员工。明明是那上班了一年多,单位竟然睁眼说瞎话,良心何在?小李及其家人很气愤,于是将公司告上仲裁。问题是,先要确定小李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何确定这个关系?小李及其家人有些迷惑了,请为小李支个招吧。
案例解析:
劳动者如果遇上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应在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工作服、同事的证明等,以便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向仲裁部门申诉。
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小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
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离职,要求离职体检,合理吗?
林某3年前加入某公司,从事磺化工艺工作,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林某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自工作后身体多处出现不适,怀疑是从事磺化作业造成,要求公司安排其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公司拒绝了林某的体检要求,称没有这个义务。请问,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能否要求离岗体检?
案例解析:
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所附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因此,从事磺化工艺作业的林某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
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不安排体检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体检确诊林某已患职业病,公司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把林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因此,公司不得拒绝安排林某做离岗前体检。
案例分析:
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王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因个人身体较好目前仍在工作,受聘一家单位上班,并签有返聘合同。到该单位工作一年后,眼看着其他员工都有休带薪年休假,他也想休,于是写了申请到公司,但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跟他说,因他是已退休的返聘人员,按法律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于是拒绝了他的带薪休年假的申请。王某就纳闷了,好像听人说,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假的哦。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作为劳动关系,在现实实践中大都处理为雇佣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另外,是不是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案例:员工休了年休假,是否还有全勤奖?
2012年,某公司员工老朱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3600元全勤奖被扣。老朱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老朱不服,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响。
老朱所在公司的扣奖金不是扣工资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只要老朱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里,没有明确说明休年假无全勤奖这一规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老朱应获得的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其公司不应因员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员工的工资收入,其中包括奖金收入。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公司整改,补发所扣的3600元全勤奖给老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