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由于一些事情没有来得及学习。今天特地在“课程”板块,就“年终奖合理避税”这个课程,在牛人的打卡笔记中学习了一番。
由于工作中并未接触报税,只知道月工资的个税扣除办法,就是所谓的知其一不知其二。将牛人秉骏哥的打卡笔记摘抄于此: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
认真阅读个税两部法律法规。一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另一部是国务院2011年7月19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中可知:年终奖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列举具体数据来计算应税额。下面,分别列举月收入超过3500元和低于3500元情形下,获得年终奖时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A:发年终奖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将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即可。如:王课长年终奖30000元,且当月工资为5000元,先算税率30000÷12=2500元,其对应税率就为10%、105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应纳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
B:发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需将年终奖把工资补足3500元,用余下的年终奖来计算。如:张工年终奖20000元,当月工资为2500元,那么,先从20000元年终奖中拿出1000元来把工资补足3500元,用余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应纳个税,即,19000÷12=158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因此,应纳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
发放时间。目前国家税法对发放时间没有明确限制,所以这个完全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
但乘法对年终奖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加班奖、全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乘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公司就可以根据所发年终奖数据来选择个税缴纳时间。
如:胡某月薪2500元,12月获得年终奖20000元,次年1月获业绩奖30000元。如选1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30000-1000)÷12=2416.7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因此,应纳个税为:29000*10%-105=2785元;12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2月应纳个税为:(20000-1000)*25%-1005=374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6530元。
如果选择12月取得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20000-1000)÷12=158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因此,应纳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1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月应纳个税为:(30000-1000)*25%-1005=642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8220元。
二者比较,在胡某收入不变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二者个税相差8220-6530=1690元,胡某收入无故减少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