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发病留下后遗症,能否认定工伤?
张女士的在上班时突发脑血栓,因及时送医院抢教,命是保住了,但却留下个半身不遂的后遗症,自此无法工作,生活还得由家人照料。为止,张女士家人找到其单位,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单位领导说其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不予理会。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
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因此,法院会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3200元为标准支付老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但如何来认定工伤还要根据法律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张女士的情况,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疾病的突发与她的工作内容有因果关系,则可认定为工伤。如没有相关证据,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单位未给员工缴失业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2年前入职某酒店做厨师。在买社保时,酒店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1月,酒店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他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经办人说因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你怎么看?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企业承担?
案例解析: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在酒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非因王某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如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王某是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其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职工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在王某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给王某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酒店除应负行政责任而外,还应当对王某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
案例:对钟点工约定试用期,合理吗?
周阿姨为一家公司做小时工,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约定:周阿姨负责每天上午打扫公司卫生,每天工作3小时,每小时工资为20元;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15元,工作时间为8个月;工资每月结1次。工作两个月后,因家中有急事,周阿姨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又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其要求。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1个月”为无效条款,周阿姨可以主张该“试用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工资支付。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周阿姨要求辞职时,该公司无权拒绝。
案例: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支付二倍工资以哪个为基数?
老陈为某公司员工,约定的月工资为4000元,在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等费用后,老陈每月拿到手的钱有32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之后,老陈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应发工资4000元为标准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4000元。仲裁委支持了老陈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那么,你觉得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解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
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因此,法院会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3200元为标准支付老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